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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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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组织机构

6165金沙总站设计与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的学术机构,其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学校备案,任期四年。院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主要由代表各专业水平的骨干教师组成。

二、工作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6165金沙总站《6165金沙总站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开展工作。

1.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与评定:学院科研课题申报与对外推荐;学科建设项目与科研、教学奖励。

2.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3.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4. 审核与评议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招聘和引进人才的专业学术水平。

5. 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6. 对涉嫌违反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7.评审并推荐涉及差额申报的其他未尽事宜;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评议结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成员组成

主席:王海伟

委员:朱慧、李晓珊、陈晓环、刘红菊、吴思淼、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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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一、组织机构

6165金沙总站设计与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1位委员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2人。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院、系与室的负责人组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学校备案。

二、工作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6165金沙总站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开展工作。

1.审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查学院专业的增列或调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审查学院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4.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5.推荐优秀学士、硕士学位论文;

6.审核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制定学院学位授予和学位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院学位授予质量;

8.调查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9.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程序

学位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评议结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位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成员组成

主席:王海伟

委员:尹航、刘红菊、陈晓环、吴思淼、张明、张帆、朱慧、李晓珊、尤明辉、梁丹丹

秘书:本科、研究生教学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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